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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 和外国企业的劳动用工规定 《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4、5条解读

第四条比较简单:合法在国内的外国人,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第四条: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

第四条比较简单:合法在国内的外国人,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五条,跟字面意思一样,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五】条原文:

第四条: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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