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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特殊待遇,能随便离职吗?《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2条解读

单位给特殊待遇设服务期,若你无理由提前走,单位可要求赔偿,赔偿额会综合多因素确定。吴灵辉律师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单位给了特殊福利设服务期,提前走要赔钱吗?答案在这!

Hello,大家好,我是宁波律师吴灵辉,今天我们来讲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内容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这条是给“特殊福利换服务期”划红线!不少单位会给员工发安家费、送专项培训等,同时约定服务期,这里面的门道得弄清:

  1. 前提是“特殊待遇+服务期约定”:得是单位除了正常工资外,额外给了特殊福利,比如几万块安家费、出国培训费用等,还明确约定了服务年限,这才适用这条。
  2. 无正当理由提前走才可能赔:如果是因为单位欠薪、不交社保等(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你提前走不用赔;但要是没这些正当理由,单纯不想干了,单位就可以要赔偿。
  3. 赔偿额不是单位说了算:法院会综合看单位实际损失(比如花的培训钱)、你过错大小、已经干了几年服务期等,不会让你全赔,干得越久赔得越少。

举例说明

案例1:小周入职甲公司,公司给她2万元安家费,约定服务期3年。一年后小周觉得工资低,无理由提前离职。甲公司起诉要她赔2万,法院考虑到她已干1年,判决小周赔偿1.3万元(扣除已履行年限对应的部分)。

案例2:小王和乙公司约定,公司送他去国外培训花5万元,服务期5年。3年后小王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离职,乙公司要他赔剩余2年对应的2万元。法院认为小王符合38条情形,判决不用赔偿。

案例3:小李入职丙公司,公司给专项培训3万元,约定服务期4年。小李干了2年后无理由离职,公司要他全赔3万。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和履行年限,最终判决小李赔偿1.5万元。

吴灵辉律师总结

  • 劳动者注意:签服务期协议前看清特殊待遇和服务年限,若单位违约在先,提前走不用担责;自己无理由走,可能要赔偿。
  • 单位提醒:提供特殊待遇要保留支出凭证,约定服务期要明确,索赔时需结合实际损失主张,不能漫天要价。
  • 核心原则:服务期赔偿不是“一刀切”,法院会兼顾双方权益,按公平合理原则判定。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我是吴灵辉,带你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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