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概括为“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条款。它解决了一个现实中常见的问题:当合法承包商把业务层层转包或分包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工头”或“小队伍”,而这些下游组织或个人又拖欠工资、发生工伤时,劳动者究竟该找谁负责?司法解释给出的答案是:找上家那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
下面分4个层面拆解理解一下本条款:
一、条文中的关键概念
问:什么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
答: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单位(含公司、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问: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答:典型表现:没有营业执照、借用他人资质、资质等级不够、被吊销执照仍在经营、自然人包工头等。特别是建筑企业需要有资质的,有些企业让个人(包头工)注册个体工商户,也属于没有资质的情形。
问: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
答:“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但包含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义务:
• 支付工资;
• 工伤认定后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 因未签书面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司法实践亦有判例支持(非所有)。
二、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
目的1:防止“合法外壳、违法内核”
上游企业靠资质拿到项目,再把风险转嫁给下游“黑包工”。有问题时,包工头拍拍屁股走人,农民工哭诉无门,工资、工伤无人兜底。
目的2: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
当真正招人的主体无赔偿能力时,让具备资信能力的上游企业“兜底”,符合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
目的3:与工伤保险条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衔接
把“用工主体责任”明确为可以直接起诉的民事责任,避免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之间反复“卡壳”。
三、实务操作要点
诉讼路径
• 劳动者可不经确认劳动关系,直接以“用工主体责任”为案由起诉上游承包人;
• 可一并主张工资、工伤赔偿,也可分案主张;
• 若已认定工伤,劳动者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范围
• 工资:包括计时(件)工资、加班工资、被拖欠的奖金;
• 工伤:若上游承包人未依法参保,须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全部待遇;
• 其他:部分地区判例支持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举证提示
• 证明上游承包人身份: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公示牌、银行代付工资记录;
• 证明违法转分包:转包合同、结算单、施工日志、证人证言;
• 证明劳动者在项目上工作:考勤表、工资欠条、工友证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四、典型案例缩影
案例:A建筑公司中标后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B,B招用C在工地受伤。C直接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法院判决:A公司虽与C无劳动关系,但属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次性向C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一句话:敢违法分包?敢挂靠?那就要想好兜底的后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原文: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