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范围明确包含公司设立时认缴的部分,但仅限于其中“应当实际缴纳的部分”,而不包括“设立时承诺以后交的部分”。简单来说,就是“设立时该交的钱”,不是“设立时承诺以后交的钱”。
具体而言,资本充实责任在设立阶段包含以下两部分:
| 责任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与解释 |
|---|---|---|
| 货币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 如果某个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其认缴的货币出资,其他发起人需要与该发起人一起,在未缴足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这项责任针对的是“设立时”这一时间点就应当到位的资金。对于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成立后(例如5年内)才需要缴纳的部分,不属于这里的“设立时”责任范围。 |
| 非货币出资不足的差额填补连带责任 | 如果某个发起人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设备、技术、房产等)的实际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就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其他发起人需要对该差额部分承担连带的填补责任。 | 这也是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强调的“设立时”的情形。法律要求非货币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前完成交付和过户,其价值在公司成立时就已确定。 |
以下通过一个案例帮助理解:张先生、王先生和李女士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
- 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
- 张先生认缴:400万元(占80%),其中公司设立时实缴100万元,剩余300万元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清。
- 王先生认缴:50万元(占10%),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实缴50万元。
- 李女士认缴:50万元(占10%),以其名下一项软件著作权作价50万元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
情况一(货币出资不足):公司成立后发现张先生在公司设立时应缴的100万元并未实际到位(实缴为0元)。而王先生的50万元和李女士的软件著作权(经评估确实值50万)都已实缴到位。
责任认定:
1. 张先生需向公司补缴这100万元出资,并对已按期足额出资的王先生、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2. 作为发起人,王先生和李女士需要对张先生未缴的这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要求王先生或李女士中的任何一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先行垫付,垫付后有权向张先生追偿。
3. 王先生和李女士的连带责任仅限于“设立时应缴的100万元”,对于张先生认缴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300万元,王先生和李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情况二(非货币出资不足):公司成立后经专业机构评估,李女士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在公司设立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50万元。
责任认定:
1. 李女士需向公司补足40万元的差额。
2. 作为发起人,张先生和王先生需要对这个40万元的差额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即使张先生自己也有出资瑕疵,他依然要对李女士的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3.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王先生当初不知道软件著作权被高估,他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公司因债务问题被起诉,对于张先生未缴的设立时出资100万元和李女士出资不实的40万元差额,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发起人(张先生、王先生或李女士)在1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先生尚未到期的300万元认缴额,其他发起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