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未成年人杀人 ,还要继续保护未成年人吗 ?
当然要保护 ,关键是保护这个词怎么理解 ,保护不等于溺爱。
俗话说惯子如杀子 ,想要把一个孩子带废 ,就满足他一切不合理的需求,满足他一切无理的需求。现在很多孩子走偏 ,是因为父母的溺爱 ,犯错就要受到惩罚。
小错批评教育 ,大错该判刑就要判刑 ,判刑坐牢也是一种保护。昨天父母没有管教好,今天法律还没有给他一个应有的惩罚,明天他可能犯更大的错,甚至搭上性命。
孩子犯罪,谁的过错,第一责任人其实是父母,大概有四种类型的父母 :
第一种 没有管教的。比如留守儿童,父母没有在身边,缺乏爱,人性的贪婪与恶会发挥的淋漓尽致,于是心智不成熟的孩子走上了歪路。
第二种 疏于管理的。父母不管不上心,听之任之,于是孩子走上了歪路 。
第三种 无底线的宠溺。这种一般经济条件都不错,把孩子视为掌上明珠,满足孩子一切无理的需求,父母还以为是对孩子的爱,多么的愚蠢,多么的无知
第四种是又蠢又坏的父母。看到新闻一母亲说你懂不懂法,未成年人杀人都不犯法,何况偷东西,这样的父母,上梁不正下梁歪,说起来孩子不好,实际上却是愚蠢的父母一手造就的
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的3个嫌疑人会判刑吗?以下是我的分析,我们来看一下 :
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法条我就不念 我们直接来做一下分析 12到14周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我根据法条,把它分为了一二三四五五个条件 :
第一个条件是罪名条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那么本案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 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第二个条件是造成的结果。要是重伤、严重残疾、死亡 那么本案是造成了死亡
第四个条件叫做情节恶劣。 这其实是一个主观的判断 什么样叫做情节恶劣 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判断 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要不要追诉 那么我认为本案是情节恶劣的
第四个呢 是追诉条件。 最高检的核准 也就是说最高检点头同意才能追究 那么本案情节恶劣 手段残忍 社会影响极大 我的判断是最高检会核准追诉
第四个呢 是一个处罚结果。刑法第17条的一二三四 第四款 里面的后半句是这样说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这个应当,我们可以直接把它解读为必须 ,也就是说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知道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我们又把它分为三档 【16-18、14-16、12-14】,而本案是属于第三档,即12-14 那么言下之意,应当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下之意是不会判死刑的,因为是在最高刑之下。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和道德相冲突的地方,道德舆论认为要判刑,要判重刑 甚至说要判死刑,那么法律则认为判轻一点,甚至不判刑,但是这种冲突,追溯的程序等进行修改比如,年龄下调到10周岁 12-14周岁,追责不再需要最高检的核准,追责的罪名上 不再屑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所以我最终的结论是:肯定会判刑,肯定不会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