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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不能排除执行说。即便系另案查封,且另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只要是在查封状态中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第一巡回法庭也出版了法官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所采纳的观点对于掌握裁判思路、裁判学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甲说:不能排除执行说。即便系另案查封,且另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只要是在查封状态中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之情形。且在查封状态下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执行异议申请人对不动产不能办理过户是有预期的,其对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情形。故不能排除执行。
 
乙说:可以排除执行说。虽然当事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案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但该查封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之情形。且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执行异议申请人对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可以排除执行。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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