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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优秀离婚律师: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产来源,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归个人所有。2、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产来源,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分居两地时,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应财产抵偿另一方。

3、彩礼的处理。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者因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合伙经营财产的分割。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的处理。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婚前房产的处理。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的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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