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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2024.7.1新公司法要点解读20: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了【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一、同等条件。在股权转中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了【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一、同等条件。在股权转中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同等条件主要指

1、股权转让的【数量】要同等

2、股权转让的【价格】要同等

3、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要相同等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要同等

5、其它根据实际情况需符合的条件等。

二、优先购买的其它规定:

1、书面通知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优先购买

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只有上述的【同等条件】下的才有优先购买权。

3、未答复的处理方式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办法

如果【2】以上股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他们将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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