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了【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一、同等条件。在股权转中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同等条件主要指
1、股权转让的【数量】要同等
2、股权转让的【价格】要同等
3、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要相同等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要同等
5、其它根据实际情况需符合的条件等。
二、优先购买的其它规定:
1、书面通知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优先购买
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只有上述的【同等条件】下的才有优先购买权。
3、未答复的处理方式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办法
如果【2】以上股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他们将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