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裁判要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因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不一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不一样的。
时间:2022-01-02 来源:宁波律师 热力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裁判要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因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不一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