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学法律少吃亏 吴灵辉律师笔记
律师咨询电话
132-0574-7000
电话:132 0574 7000
经济/合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见案例)

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案情:甲银行与丙公司等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丙公司在乙银行的账户资金,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扣划了丙公司在乙银行的冻结资金至法院
第一巡回法庭也出版了法官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所采纳的观点对于掌握裁判思路、裁判学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案情:甲银行与丙公司等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丙公司在乙银行的账户资金,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扣划了丙公司在乙银行的冻结资金至法院账户。乙银行与丙公司等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银行对丙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甲银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甲说:甲银行与原诉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甲银行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普通债权,而非依法应予特殊保护的债权,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会因原诉民事判决而受到影响,由此形成的利害关系仅为事实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与原诉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甲银行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乙说:甲银行与原诉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在原诉形成之前,甲银行已申请法院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冻结并在判决后由法院对该笔资金进行了扣划,原诉判决乙银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有优先受偿权,影响了甲银行的利益,确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猜你喜欢
全站推荐阅读
最近更新
 
QQ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9:00 - 18:00
咨询热线
1320574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