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六条
法律条文: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一些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且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中明确了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挥霍”,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举例:
情况一:婚内分割财产
猪八戒和嫦娥结婚后,双方都在工厂打工,两人加起来的年收入只有20万元,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存了150万元。猪八戒未经嫦娥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美女主播蜘蛛精,打赏金额高达100万元,明显超出了他们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嫦娥发现后,认为猪八戒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于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离婚,婚内分割)。法院如果查明确有此事,应当支持嫦娥的请求,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猪八戒因挥霍行为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情况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孙悟空和白骨精结婚后,双方都靠打零工过日子,两人加起来的年收入只有15万元。孙悟空未经白骨精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打赏金额高达50万元,明显超出了他们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后来两人离婚,白骨精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孙悟空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法院查明此事实,应当支持白骨精的请求,判决孙悟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总结:
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行为,可以认定为“挥霍”,分割财产时要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