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新闻,黄某私自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内心感慨万千,万千之中我讲4点:
1、善有善报。
小时候,我奶奶经常给我讲故事,记得有一个故事是这么讲的,说有一个员外60岁了仍没有孩子,他属于命中无子,但他“冬送棉被,夏送蚊帐,修桥铺路”,最后感动观世音菩萨,让他老来得子。
这虽然是个故事,但是说明在我们中国人的眼中,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甚至是可以逆天改命的。
2、恶有恶报。
首先什么是恶,从法律的一般角度来讲,“恶”就是具有违法性,进一步,从刑法角度来讲,“恶”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再进一步,从某一个具体罪名来讲,“恶”就是具有某一具体的法益侵害性。
黄某干的是善还是恶,是好事还是坏事?第1个角度,未经审批修桥,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这个违法性还不足以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受行政处罚就足够了。
第2个角度,被修桥的那个地方出行极不方便,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听说还淹死过人。这是社会民生问题,本该由政府去考虑的,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地方迟迟没有修桥。而黄某修了桥,极大的方便了大家的出行,虽然收少量的费用,但都是自愿的,如果情况属实,那么黄某做的就不是一件恶事,不该有如此的恶报。法与道德不应当背道而驰。
3、黄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否妥当?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名。什么意思呢?就是一个人干了一件坏事,大家都觉得应该给他定罪量刑,但是翻遍了整部刑法也没有一个合适的罪名,最后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有四种行为方式,我把它总结为6个字叫做打骂起哄谋财,具体而言:a随意殴打他人,b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d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各种报道属实的话,黄某没有一个强行索要过桥费的行为,都是自愿给的,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一个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说到公共秩序,我倒觉得他修桥之后让公共秩序变好了,大家能够从此通行,不用再绕70公里,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约了金钱。
4、黄某的量刑是否恰当?
黄某及与黄某有关的成年人,全部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那么他的社会危害性有如此大吗?量刑是否过重?修桥成本10万左右,过桥费收了5万左右,听说还是自愿给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那么公共秩序受到的损害程度和它的量刑是否具有相当性?值得商榷。
不过,听说当地中院对黄某的申诉进行了立案,希望会有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