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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能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原告孙悟空、猪八戒是被告五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案外人蜘蛛精、白骨精是被告的名义股东。后原告与作为名义股东的案外人蜘蛛精、白骨精矛盾

原告孙悟空、猪八戒是被告五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案外人蜘蛛精、白骨精是被告的名义股东。

后原告与作为名义股东的案外人蜘蛛精、白骨精矛盾渐起且日益激化,终至原告失去对公司的支配权。 为保护自身权益,原告以五金公司、蜘蛛精、白骨精为被告或第三人, 以财产权属纠纷、股权纠纷、股权确认纠纷等案由多次提起诉讼,被告 五金公司已停止经营,五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仍由蜘蛛精、白骨精控制。原告诉请解散五金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原告作为 被告五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是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故原告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原告的起诉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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